索引号: 13564039/2024-0123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兴隆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6-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兴隆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1715时14分 浏览次数:


兴政办字2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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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隆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

《兴隆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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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14

 

 

 

 

 

隆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出资人成立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即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和企业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推进薪酬分配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薪酬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构成如下:

(一)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企业福利费。企业福利费是指反映企业在工资以外用于职工个人以及集体的福利费用。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

 (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四)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

(五)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第二支柱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七)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各种培训、教育费用。

(八)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指企业依法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工会工作的费用。

(九)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实施安全、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或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等负担和支付的费用

(十)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企业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县政府授权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由县委、县政府管理的人员,其中主要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企业职工的薪酬标准由兴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依据河北省行业工资标准指导线,向企业下达工资调控指导线。企业职工的薪酬分配方案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出资人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按照实际需要设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并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备。因业务扩大或工作需要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调整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工资实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年薪=职工平均工资×2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结合绩效年薪考核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绩效年薪考核调节系数

1.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为0.9副董事长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为0.8非职工董事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为0.7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为0.6

2.绩效年薪考核调节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应相应的企业评级级别,并对应相应的系数。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年度考核等级分为ABCD 四个级别。得分在90分及以上评为A级企业,绩效年薪考核调节系数为1.3得分在80—89分评为B级企业绩效年薪考核调节系数为1.2得分在70—79分评为C级企业,绩效年薪考核调节系数为1.1得分在69分以下评为D级企业,绩效年薪考核调节系数为0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确定,并用任期考核评系数调节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照《兴隆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任期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在90以上评为A级企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在80—89分评为B级企业B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9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在70—79分评为C级企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8;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在69以下评为D级企业, D级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出人批准。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的计划性和规范性,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企业包括负责人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算,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企业负责人工资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乘以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后的60%按月预发放,剩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任期激励收入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和职工资为税前收入,应当由个人交纳的人所得税,企业从其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企业不得缓缴、少缴。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支付,严禁人为降低或虚增缴费基数,严禁超过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承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具体标准按照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月缴存基数上限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出资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出资人。

出资人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确定。

出资人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结束后3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出资人。

出资人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奖惩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任期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兑付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后执行。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任期考核结束后按规定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重复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 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企业负责人全部薪酬在子企业兼职领取的,需报出资人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职工薪酬管理办法,收入分配制度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向出资人报备。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出现超提超发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规章制度,严禁额度或突破范围列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 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经营绩考核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兴政字〔2019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兴隆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